林志颖发了一张PS照片 被判赔偿摄影师34.5万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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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e0c1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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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74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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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将他人的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上,台湾艺人林志颖惹上侵权官司。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经过修订通过,并在当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举证太困难,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非常少见,原因在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黄舟雄说,“所以,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
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朱庆福的摄影作品四项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摄影作者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公开身份的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的可以署化名或不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摄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4、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摄影作品的权利;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林志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中称,因为觉得有趣,未多做考虑就将网友PS的照片发出来,并未意识到照片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他作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以后一定谨慎。